一、保護服務單位的財產、維護服務場所的正常秩序。
二、保護服務區域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災害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三、把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扭送公安機關或者保安組織。
四、做好服務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災害事故等防范工作。
五、保安隊員權限
1、對治安、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但無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產及罰款的權利。
2、發生在管理服務區域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但無現場偵查的權利。
3、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的進入管理服務區域內的人員、車輛。
4、出入管理服務區域內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規定進行驗證、驗物、但無人身檢查權。
5、管理服務區域內進行防范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6、勤中遇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的,可采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波及無辜人員或防衛過當。
7、業主、單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事故),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發現隱患漏洞或共它不安因索,協助業主、單位及時整改。
8、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安保部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9、有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對其處罰的權利。
10、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制止,但無處罰、裁決的權利。無權受理或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
11、對有違反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并向公安機關或保安部報告,但無偵查、扣押、搜查的權利。
六、公司與單位不能指定超出范圍的保安權限,保安權限是法律給予的。保安隊員可以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y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保安隊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烈士陵園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隊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隊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